【案例1】2008年4月12日上午,家住永川的魏某和女友来到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农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发现ATM机里有他人银行卡。两人经过商量,决定“不取白不取”,遂取走他人卡内现金1万元后两人平分。9月27日,沙坪坝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判处魏某女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两人支付罚金共3万元。
【案例2】2008年4月30日,石柱县城的谢远菊到县城新开路信用联社柜员机上取钱,发现柜员机上有一张未被取走的卡,经过查试,她发现此卡上有10万元的余额。正愁买房子缺钱的她,立即产生了占有这笔钱的念头。为了不被人发现,她持卡到另一个柜员机上,并设法“破译”了该卡的密码。为躲避银行的监控,谢远菊专门购买了太阳帽乔装打扮,分别于当日下午,次日上午在石柱县和涪陵区等地取走卡上现金共计10.24万元。10月10日石柱县法院判处谢远菊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3】2008年9月12日,女子刘某持农行卡到松石北路建行2号柜员机上取走2千元后,忘记将卡取走,被随后来到该柜员机上取钱的男子舒某发现,舒某分几次取走该卡内的现金1.75万元。10月17日,渝北区检查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舒某依法实施批捕。此案正审查中。
【民警警示】拾到他人银行卡后,应在第一时间联系失主及时交还,或交银行卡所属银行业务部门联系持卡人及时转交。切莫因侥幸心理而贪财实施盗取他人现金犯罪,否则必将受法律制裁;丢失银行卡的失主应尽快到银行挂失,若卡内现金已被他人盗取,应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