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在侦办一起职务侵占案件时,通过调查发现,个别社会加油站存在偷税行为,甚至可能将其作为盈利的主要手段。
其偷税行为有以下几种方式:
1、购油不入账。由于近期社会加油站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取足额的购油份额,不少加油站选择了通过各种关系从私人手中或黑市购油,购油时不开发票,购油后采取“入罐不入账”或是将油直接发给收货方保存等方式直接销售。通过这种方式销售,因不用通过加油税控机,加之财务人员故意不做、少做账或是做账外账,很容易欺骗税收征管部门的监察。
2、以次充好。加油站利用90#汽油和93#汽油的差价,在93#汽油中参入部分90#汽油销售,以增加利润,在填报纳税申报时,却仍然按照实际购入量进行填报,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3、故意调整或破坏加油机税控器。在金税工程实施后,国家对加油机强制安装税控设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加油机售油量与其显示数据可以存在正负千分之三的误差,不少加油站为了最大限度获利,不惜利用各种手段调整或破坏税控机计量器,使之与实际售油量不符,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
4、虚增损耗。个别加油站通过虚增损耗,将损耗额减抵进货额,再将这部分虚增损耗额进行销售,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5、利用计量单位换算减少销售额度。加油站的成品油销售是以升为计量单位的,而从石油公司购进时是以吨为计量单位的,这就存在单位换算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照汽油1吨为1388升,柴油1吨为1176升的标准进行换算。而一些加油站在对油品进行计量单位换算时,所采取的换算基数偏小,如某加油站购进汽油按1吨按1300升的标准进行折合,每吨少折合了88升,仅此一项每吨就影响销售收入近450元。
建议:
1、国有炼油企业及油库对发送成品油健全管理,做好登记工作,为税务部门稽查做好基础平台工作;
2、质量监督部门加大对加油税控机的抽查力度,及时校正税控机并加大对私自调整或破坏税控机行为的处罚力度;
3、税务部门在税务稽查时留意加油站成品油计量单位换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加油站成品油库存量进行不定期跟踪记录,为核实加油站进销量提供基础数据;对加油站损耗进行调研,对非正常损耗进行排查,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