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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深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劝导员工作
来自: 时间:2008年11月19日
  
    为进一步提高交警执法公信力,提升队伍执法形象和管理服务水平,构建和谐警民关系,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市交警深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劝导员工作
    通知说,各单位交通安全宣传劝导员对不属恶意、故意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认识态度较好并及时改正的,可以纠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以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不听从警告教育、不及时改正交通违法行为的,可按规定进行处罚。
    通知要求1、直属各支队要组建2-3个交通安全宣传劝导组,每组两名民警,负责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劝导工作;远郊区县交警支(大)队根据本单位警力情况,自行组建交通安全宣传劝导组。2、坚决克服“重处罚、轻教育”思想,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人以批评、教育、宣传为主,并做好登记。3、直属各支队交通安全宣传劝导员应在右上臂佩戴统一的臂章;远郊区县交警支(大)队可参照其臂章样式,制作本单位的臂章。4、坚持柔性化执法管理,自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当事人。在检查机动车驾驶人时,应使用“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等规范用语。在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进行警告、教育时,应使用“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请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等规范用语。
记者 王勇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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