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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10月20日启用“交通违法缴款通知书”
来自: 时间:2008年10月17日
      记者今日从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获悉,从10月20日起,我市启用新的“交通违法缴款通知书”,这是经市公安局和市财政局研究决定的,对当事人用于到银行缴款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联”的名称和式样进行调整。
    这次调整交通违法缴款“银行联”,是为了便于当事人识别、区分交通违法法律文书用途,提高银行代收网点收款和结算工作效率,有效减少交通违法当事人缴款排队等候时间,更加方便群众。具体调整内容是1、将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联”调整为“交通违法缴款通知书”(附图“交通违法缴款通知书”式样)。自2008年10月20日起,因交通违法受处罚的当事人应凭交通警察出具的“交通违法缴款通知书”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或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的任一指定代收网点缴纳罚款。2、2008年10月20日前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交通违法当事人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凭原处罚决定书“银行联”到银行交纳罚款。至2008年12月31日仍未缴纳罚款的,银行代收网点将不再凭原处罚决定书“银行联”收取罚款,交通违法当事人应持原处罚决定书,到我市任一交警支(大)队换取“交通违法缴款通知书”后再到银行交纳罚款。
记者 王勇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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