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政府信息公开 在线咨询 网上办事 公示公告 警情提示 警方资讯 精彩专题 新闻发布 信息查询
 
→ 您现在的位置: 重庆市公安局公众信息网警情提示户籍管理
 
流动人口办理指南
来自: 时间:2008年01月04日
   

 流动人口办理指南

按照《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市政府139号令)之规定,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3日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主动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暂住人口登记窗口或登记站(点)申报暂住登记。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出差等暂住人员只作暂住登记,不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

务工经商和社会办学招收的学员等暂住人员应提交本人近期照片2张,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公安机关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目前,我市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有两种:

一种为纸质证,针对农民工,有效期为5年。

一种是磁条式防伪居住证,针对户口在城镇的暂住人员,有效期为1年。
 
 
http://www.cqga.gov.cn http:// www.cqpolice.gov.cn  http://jga.cq.gov.cn
网络实名:“重庆公安”、“023-110”-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记者信箱-
Copyright 2004-2005 中国·重庆公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备05001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