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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办理指南
来自:重庆消防总队指导处 时间:2009年04月10日 【字号: 】 【打印】 【关闭
 

 流动人口办理指南

按照《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市政府139号令)之规定,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3日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主动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暂住人口登记窗口或登记站(点)申报暂住登记。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出差等暂住人员只作暂住登记,不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

务工经商和社会办学招收的学员等暂住人员应提交本人近期照片2张,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公安机关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目前,我市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有两种:

一种为纸质证,针对农民工,有效期为5年。

一种是磁条式防伪居住证,针对户口在城镇的暂住人员,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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