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已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的精神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办法》所附首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了以下十种产品:
(一)入侵探测器(产品代号01)包括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超声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等;
(二)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代号02)包括有线、无线的防盗报警控制、传输、显示、存储等设备;
(三)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代号03)包括车辆防盗报警设备和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
(四)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产品代号04)包括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
(五)防盗保险柜(箱)(产品代号05)包括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便携式防盗保险箱等;
(六)机械防盗锁(产品代号06)包括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柜(箱)、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等;
(七)楼寓对讲(可视)系统(产品代号07)包括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
(八)防盗安全门(产品代号08)包括防盗门、楼寓电控防盗门、金库门等;
(九)防弹复合玻璃 (产品代号09) 包括各类防弹、防破坏的玻璃;
(十)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产品代号10)包括视频入侵、探测、
传输、控制、存储、显示等设备和系统。
二、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分别实行以下管理制度: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二)安全认证制度。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获得安全认证的禁止销售和使用。
(三)生产登记制度。目录公布的十种产品中,除采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外,其他产品均实行生产登记制度。
对同一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不重复适用上述三种制度。
三、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使用由公安部统一制作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应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产品生产登记专用章,专用章为直径4.0厘米的圆章。
四、本市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由重庆市公安局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具体负责实施。对列入《目录》规定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已经领取《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生产准许证》的,也应申领新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列入《目录》规定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原《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生产准许证》予以废止。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五、生产登记批准书采用全国可识别的编号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产品代号、地区编号、顺序号组成,如下图所示:
× ×× ×× ××
顺序号
地区编号
产品代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为1个汉字;产品代号为2位数字,按《目录》规定的产品全国统一编号;地区编号为地级区域编号,为2位数字,顺序号为生产登记批准书的顺序号。地区编号和顺序号由市局技防办编制。
六、《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申请办法
本市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应按本企业所生产产品的型号、规格并持以下材料向市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经公安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每种型号产品的型式检验报
告或鉴定证书;
(五)、质量保证体系,包括:文件(设计文件、工艺文件)、设备、人员素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质量管理制度等;
(六)、主要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复印件;
(七)、售后服务措施书面材料;
(八)、每种型号的产品标准、照片和说明。
市局技防办应当在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做出批准登记决定,填发生产登记批准书,并通知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审核不合格的,做出不批准登记决定,并将不批准登记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
七、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有效期为4年,实行年检制度。
(一)、每年的1至3月份进行年检。主要检查企业变更及所获准生产登记产品生产销售的基本情况。至开始年检之日,获准生产登记不满半年的产品免检。
(二)、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检的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视为无效。
(三)、年检时,各生产企业应到市局技防办领取并如实填写由公安部技防办统一格式的《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登记表》,年检通过的,在生产登记批准书副本上加盖印章、在正本上加贴标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年检:
1、企业生产销售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经法定检测部门检验不合格,整改三个月后仍不合格的;
2、生产的技防产品中的重要部件未按规定使用经法定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3、故意隐瞒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问题的;
4、不如实提供其产品被破坏案件情况的;
5、对市局技防办根据当前犯罪作案手法提出的合理的改进意见拒
不执行,导致同类作案手法的治安刑事案件继续发生的;
6、未严格执行售后服务合同或售后服务不及时,使人民生命财产
受到损失或导致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的;
7、用户对产品质量投诉较多,经调查基本符合事实,企业无意或
无力改进其产品质量的;
8、产品未按标准规定进行正确标识,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9、技防产品的使用说明不明确,容易使用户产生误解,可能导致
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八、对于已获生产登记批准的产品以及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检的产品,市局技防办应于每年7月1日前将该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报公安部科技局。
九、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进货验证。验明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
销售市外生产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持以下材料到市局技防办登记备案。
(一)、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签发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二)、经公安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每种型号产品的型式检验
报告或鉴定证书;
(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四)、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签发的介绍函;
(五)、售后服务措施书面材料;
(六)、每种型号的产品标准、照片和说明。
对市外来渝销售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年度审核,参照以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年检办法执行。
十、对《目录》规定十种产品以外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和销
售的管理,按“渝公科(1999)205号”文件执行。
十一、市局技防管理部门要大力加强对技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与刑侦技术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针对技防产品的犯罪手法,掌握当前犯罪的动态,为改进和研制新型技防产品提供依据;要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密切配合,对故意降低产品质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要加大惩罚力度,严厉打击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直至建议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要加强对企业或个人生产、销售的技防产品是否具有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检查工作,及时了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企业变更情况。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证书的无证查处。
十二、公安机关对违反《办法》规定的企业或个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及所需的法律文书,按照《办法》第十四条和《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十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热情服务,创建文明窗口。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规定实施前市局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