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简政放权提高效能服务发展便民利民的政策措施
为改进公安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便单位和个人办事,市公安局决定实行以下政策或措施。
一、充分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
(一)下放一批管理权限(7项)
1.委托各区县(市)公安局受理、批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
2.将印章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下放到各区县(市)公安局。
3.将16周岁以上公民更正出生日期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区县(市)公安局。
4.将《 出租汽车治安登记证》 和《 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治安登记证》核发权限下放到各区县(市)公安局的出租汽车治安管理部门。
5.将车辆和驾驶证审验业务下放到具备网上办公条件的乡镇交警中队。
6.将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驾驶证考试权限下放到具备条件的远郊区县交警支(大)队。
7.将原由消防总队审核验收的部分工程项目下放到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原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权全部下放到属地公安消防机构。
(二)合并或取消一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2项)
1.合并“机动车驾驶许可”和“机动车驾驶证审验”为“机动车驾驶许可及驾驶证审验”。
2.合并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为“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
3.合并“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和“购买第二类、第三类制毒化学品备案”为“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和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
毒化学品备案”。
4.合并“运输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和“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为“运输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和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5.取消“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审批”。
6.取消“本市船舶所有人申领船舶户口簿和船舶户牌的审批”。
7.取消“船舶买卖、转让、出租、报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8.取消“水域举办商贸群众性活动许可”。
9.取消“水域特种行业管理”。
10.取消“水域打捞业登记备案”。
11.取消“水域娱乐业治安审核”。
12.取消“水域汽车修理业登记备案”。
(三)取消一批行政许可收费项目(12项)
1.取消治安部门特业许可证每证10元的收费。
2.取消治安部门爆破施工单位资格审查合格证每证30元收费。
3.取消水上公安部门船舶户口簿外壳工本费每证10元收费。
4.取消水上公安部门船舶户口簿内页每页0.5元收费。
5.取消水上公安部门船舶(大)户牌工本费每块250元收费。
6.取消水上公安部门船舶(中)户牌工本费每块120元收费。
7.取消水上公安部门船舶(小)户牌工本费每块50元收费。
8.取消治安部门自行车牌照工本费每副10元收费。
9.取消治安户政部门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申、换领和临时身份证工本费每证10元收费。
10.取消治安户政部门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工本费每证20元收费。
11.取消治安户政部门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加快制作费每证50元收费。
12.取消治安户政部门边境证每证2元收费。
(四)简化一批办事程序(6项)
1.简化外国人办理口岸签证手续,申请人凭有效护照和邀请函电在入境时即可落地办理。
2.简化居民再次赴港澳证件办理手续,推行自助申请。
3.简化户口迁移手续。取消主城区之间和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市)本辖区派出所之间“农转非”、“农迁农”及“非迁非”之间的户口迁移使用《准迁证》的规定,按“
准入条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出地派出所凭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入户”的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简化消防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消防行政许可由原来的多级审批简化为:一般项目实行一级审批(由承办处室领导签发),重大项目实行二级审批(由部门领导或总队分管
领导签发)。对符合简易行政许可程序的申报项目,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相关申报资料后直接进行审批。
5.简化部分消防行政许可的申报资料。对符合简易行政许可程序的建筑工程内部装修、审核、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及大型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项目,图纸资料和验
收申报表可不由设计、消防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签字,只需业主单位及物业管理单位盖章签字,图纸可由蓝图简化为白图。
6.实行“一窗式”服务。车管业务在一个窗口办结,避免群众反复排队等候。
(五)缩短一批办事期限(6项)
1.缩短出入境管理办证时限:
(1)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受理出国(境)申请,办结时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2)各区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出国(境)申请,办结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赴港澳签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外国人申请签注、居留许可,台湾居民申请签注的,办结时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紧急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4)外国人申请团队旅游(L)签注分离的,当日办结。
2.对下列情形或人员提供快捷服务,开辟快捷通道:
(1)出国(境)团队旅游人员、批量出国劳务、就业人员申办出国(境)证件,5个工作日内办结;
(2)70岁以上老人或重病人员、残疾人等申办出国(境)证件,不需排队叫号等候,实行快捷受理;
(3)对符合需急事急办条件的中外公民,实行24小时受理,2个工作日内办结;
(4)对政府聘请的外籍顾问、高级人才等申办签证或居留许可,开设绿色通道,提供快捷服务。
3.对符合消防行政许可简易程序的申报事项,原消防审核10个工作日、消防验收17个工作日,全部缩短为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4.凡是初学机动车驾驶证的,经考试合格后,在3个工作日内领取驾驶证。
5.缩短新车入户时限。国产新车入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进口新车入户,主城区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6.《出租汽车治安登记证》和《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治安登记证》办证时间由原5个工作日缩短到2个工作日。
二、整合服务措施,拓宽服务渠道(45项)
根据业务分类,推出以下45条便民利民和服务发展的政策或措施。
(一)治安管理
1.提供旧车交易上门服务。在旧车交易过程中,对出租车企业因下线或其他企业因车改等原因集中处理车辆20台以上并提出需求的,旧车市场治安管理办公室可安排民警上门
进行比对、查验服务。
(二)出入境管理
2.在出入境管理信息网上(网址:cr.cqga.gov.cn),发布出入境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和办事程序,同时,推行网上查询、表格下载、法规咨询和举报投诉等,实现各类信息快
速发布、共享。
3.对单位人员赴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办理多次往返商务签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申请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实行按需申领,申请1年多次商务签注,实行按纳税配额。
4.申请人本人递交出国(境)申请后,可委托他人凭领证回执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件领取,取消首次申领出国(境)证件必须由本人领证的限制。
5.本市公民申办出国(境)证件,既可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也可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
6.对来渝看病或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放宽入出境签证次数,在1年内可多次签发。
7.推行常住境外人员所持签证(注)到期提醒制度,减少逾期非法居留案件发生。
8.对重病人、残疾人、涉外收养儿童等因特殊情况首次申请不能到出入境接待大厅面见的,实行民警上门面见。
(三)企业安全保卫
9.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民营企业纳入内部安全保卫体系,改进对民营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服务。
10.本市重点企业合法权益在外地遭受不法侵害的,及时协调涉案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必要时派员前往协助。
11.与各大重点企业建立联系制度,就防范经济犯罪及时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对发现的企业管理经营上存在的漏洞,以《执法建议书》的形式,及时提请企业采取补救和防范
措施。
(四)户政管理
12.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入户条件,实行来去自由政策。凡具有大学本科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只要在渝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常住地入户
。无合法住所的上述人员,可在聘用单位所在地落社会人才集体户。不愿随迁户口的,只在暂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登记,不再申办《流动人口居住证》。
13.对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市(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科研成果奖的人员、获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的人员,在夫妻调动中,
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随时可办理落户手续,其未成年的子女可以随迁。
14.对无集体户口单位接收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回国留学人员、从市外引进但又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本人自愿申请在渝申请入户的,可在
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及所在的区县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
15.为个体、私营企业业主提供户口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渝连续三年内累计上缴税款20万元以上的;连续五年每年上缴4万元以上的;一年内上缴税款10万元以
上的;已被确定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三年累计上缴税款15万元以上的,业主属市外城镇和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人迁入我市城镇户口;属本地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人转为城镇户
口。以此类推,按超过上缴税款额度可相应增加入户人数。
16.购买、兼并国有困难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困难企业并履约守信,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属市外城镇和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至4人迁入我市城镇
户口,属本地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至4人转为城镇户口。
17.加大小城镇籍制度改革力度,在全市建制镇乡范围内实施小城镇户籍制度政策。凡在镇乡有本人合法的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人员,均可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
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登记为“城镇居民”。
18.公民捡拾、收养弃婴,凭所在地区、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19.本市院校到西部其他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或迁回原籍。
20.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愿迁移户口的可保留原籍户口,农业户口学生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21.新生婴儿户口登记,凭《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结婚证、《居民户口簿》,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在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登记常住户口。
22.农村居民申请迁往本市主城区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街(镇)以及城镇规划开发区投靠农村配偶,自愿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不受结婚时间和年龄的限制。
23.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本市籍农民工,在主城区务工经商且购买了成套商品房并实际居住,或在就业单位分配有住房、承租房管部门公房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本人及
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均可申请迁入登记为城镇居民。
24.被评为省部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具有高级技工、技师职称,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农民工,在主城区购买成套商品房或在务工就业单位分配有住房、承租房管部
门公房的,只要实际居住即可申请迁入登记为城镇居民,不受文化程度和居住年限的限制。
25.在主城区以外的建制镇(乡)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只要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如购房、自建房等),本人及配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不受居住时间限制,均可申请迁入登记
为城镇居民。
26.由市政府资助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本市籍三峡库区移民、城市低保人员、农村贫困家庭户子女,及退役士兵和国办福利机构大龄孤儿,可参照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大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公发[2003]164
号)的精神,本着自愿的原则,申请将户口迁移到就读培训学校入户。
27. 采取多种方式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办理“二代证”。一是开发“异地照相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在全市范围推广我市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异地照相、集
中检测、网上传输、原籍办证”的委托办证方法。二是有条件的区县(市)派专人带人像采集设备,到外出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集中采集照片、受理二代证。三是利用节假日
和“春耕”、“秋收”农忙季节,当地派出所停止休假、延长工作时间,为返乡人员集中办理二代证。
(五)消防监督
28.在消防管理信息网上(网址:xf.cqga.gov.cn),推广网上申报和受理消防行政许可业务,公布许可结果;依法公布消防产品信息,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工程施工安装
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资料信息,供公众自由查阅选择。
29.改进特殊工程使用条件。对不具备消防验收条件的历史遗留工程、库区迁建工程、重点工程等特殊建筑,经专家论证不会导致重、特大火灾发生,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批准后,可以边使用、边整改。
30.改进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方法。对建筑工程整体未完善但局部符合消防验收条件的,可以进行局部验收。
31.改进疑难特殊问题处理方式。对建筑工程无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因特殊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现行规范的,通过性能化评估、专家论证的方式进行处理。
32.实行“主办负责制”。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或大型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中,明确一名主办人员负责办理,同时实行AB角制度辅助
办理,避免处理意见前后不一致。
33.实行“错时工作制”。针对部分场所夜间营业的特点,打破常规,转变工作方式,在夜间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34.实行“跟踪服务制”。对具有重要政治意义或列为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等建设项目,落实专人负责,实行跟踪服务。
(六)交通管理
35.在重庆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上(网址:www.cqjg.gov.cn),增加交通安全、交通事故、绿色救助、旅游道路安全、灾害天气及汛期交通安全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36.积极支持单位和个人汽车抵押贷款和分期付款购买汽车业务,为银行和购销双方提供咨询服务,并保证在抵押期间车辆不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37.增加新车入户选取号牌的次数。新车入户时,随机选取机动车号牌的次数由2次增加到5次,从中任选一个号牌。
38.委托市外车管部门检审驻当地的重庆籍车辆。长期驻市外的重庆籍车辆,经车籍单位或车主申请,由车管所联系并委托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审,避免车辆异地往返回渝
检审。
39.实行交通事故处理“四公开”制度。交警支(大)队处理交通事故时,实行“四公开”制度,即:公开现场勘察图、公开现场照片、公开责任认定、公开损害赔偿调解。
40.定期公布驾驶人记分满12分的名单。每两个月统计全市记分满12分的驾驶人名单,定期在“重庆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或市级主要流新闻媒体上公布,及时告知驾驶人到所
在地交警支(大)队参加学习培训。
41.取消驾驶人审验、换证必须经本市医院体检合格的规定。在市外工作的驾驶人,委托驾照审验、换证时,只需出具工作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
具的《身体条件证明》,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即可。审验、换证,可不返回本市医院体检。
42.取消主城区机动车只能在档案所在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审验的规定。档案在主城区的机动车审验时,可以就近选择在巴山分所、江南分所、江北分所、沙坪坝区车管站、汽
博中心车管站间任何一处进行审验。
43.机动车在巴山分所、江南分所、江北分所、沙坪坝区车管站、汽博中心车管站间转移登记,不变号牌,不转档案。机动车档案在巴山分所、江南分所、江北分所、沙坪坝区
车管站、汽博中心车管站并在其间办理转移登记的,不更换号牌,不转移机动车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一律由档案所在地分所(车管站)直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44.主城区交警支队每周七天受理交通违法处理。
45.从2006年12月25日起,非现场执法交通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无异议并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在交警总队1-14、16-19支队中任何一个支队处理上述支队录入的所有非现场执
法交通违法行为。
三、改进服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5项)
为了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了解、方便群众投诉,推出以下五项工作措施。
(一)制定实施首句警务用语和规范用语制度,规范执法办案中的日常用语,切实解决少数民警接待群众态度生硬、语言不规范问题。
(二)实施首接、首办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公安机关和民警在接待群众报警、求助、投诉时工作规范和流程,切实解决个别民警接待群众报警办事推诿拖拉的现象。
(三)推行执法办事告知制度,在群众首次到公安机关办证办照但又缺乏必备材料时,公安机关必须用“告知单”的方式,向群众详细列举需补充提供的材料,并同时告知咨
询、投诉方式,切实解决群众到公安机关办证办照多次跑路、跑冤枉路的问题。
(四)推出一条咨询投诉热线,将群众非紧急求助、咨询和投诉内容从110报警系统中剥离出来,建立一条专线提供服务,切实解决群众咨询找不到电话,投诉找不到部门的问
题,同时提高110接警处置效率。
(五)搭建一个信息平台,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查询、网上答疑、网上投诉等网上服务。
在重庆市公安局公众信息网站(网址:www.cqga.gov.cn或www.cqpolice.gov.cn)发布公开的警务信息,公布相关政策措施和办事程序,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和咨询,提供相关
表格下载。
四、推进“阳光警务”计划,构建和谐警民关系(7项)
为确保公安机关办事制度程序公开透明具有公信力,执法行为规范高效具有执行力,警务形象健康具有亲和力,促进警民良性互动,不断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全面启动“阳光
警务”计划,开展以下7项工作。
(一)结合此次推出的系列便民利民举措,重新修订了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内容,将行政管理中的政策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发布,增强公
安工作透明度。
(二)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中开展述职、述廉、述法活动,主动向群众汇报工作,并广泛宣传、解释公安机关推出的系列便民利民和服务发展措施
。
(三)着手编辑一本办事指南和治安防范手册,向群众免费发放,方便群众办事,增强治安防范意识。
(四)筹备制作一档日播电视栏目,以民警现场接处警为素材,运用纪实的手法反映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服务群众中的生动鲜活事例,使群众了解、理解、支持公安工作。
(五)建立一批“警务信息窗”,依托各类户外电子传媒,定期发布警情通报和警务提示,向群众及时传递警务信息。
(六)继续组织人民群众参加公安机关“警务体验”和警营开放日活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参与度。
(七)积极建立企业、农民工和移民等不同社会阶层、团体交流沟通机制,由相关部门不定期组织交流对话,畅通利益诉求渠道,搭建沟通交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