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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居民首次申请赴香港澳门旅游签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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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时间:2008年11月19日 |
本市居民首次申请赴香港澳门旅游签注 (个人旅游签注“G”)( 团队旅游签注“L”)
一、申请条件 (一)常住户口在我市的居民,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澳门旅游的,可申请团队旅游签注。 (二)常住户口在我市渝中区、江北区、九龙坡区、高新区、沙坪坝区、南岸区、渝北区、经开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万州区、涪陵区、巴南区、北碚区、长寿区、大渡口区的居民,可申请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 (三)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在我市的军人或者武警,可申请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或团队旅游签注。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给符合团队或个人旅游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二、申请手续(以下复印件均为A4规格) (一)领取、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二)提交申请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平面彩色近照,白色背景,着深色有领上衣,照片大小48X33mm头部宽度21-24mm头部长度28-33mm。 (三)交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交验居民户口簿、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驻渝部队的军人、武警申请赴港澳旅游,需交验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且每次申请均须提交所在部队出具的同意其赴港澳旅游批件的原件。 (五)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每次申请均须提交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赴港澳旅游批件的原件。 (六)赴港澳团队旅游的申请人,还须提供国家旅游局指定的出境旅游组团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七)符合委托代办条件的,须提交相关委托手续(详见“代办条件及委托申请手续”)。 (八)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代办条件及委托申请手续 (一)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须由法定监护人代办,或由法定监护人委托他人代办;年满6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二)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由法定监护人代办的,须交验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免交委托书;由法定监护人委托他人代办的,须交验法定监护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并提交委托书原件。 (三)年满6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须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提交委托书原件。 四、申请方式 (一)参加跨区县组团赴港澳旅游的申请人或者符合条件的代办人,通过组团社预约受理时间后,可向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重庆市渝北区黄泥塝黄龙路555号) 递交申请材料,并接受民警的面见询问 ; (二) 常住户口在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经开区、高新区等主城11区的港澳个人旅游或者团队旅游申请人或者符合条件的代办人,除上述(一)情形外,应向户口所在地区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接受民警的面见询问; (三)常住户口在主城11区以外的港澳个人旅游或团队旅游的申请人或者符合条件的代办人,既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也可以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并接受民警的面见询问。 五、办证时限及领证方式 1、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或各区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 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补充申请材料、核查或调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证件办结后1—5天申请人按照自己申请时选择的领证方式到原受理机关或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领取证件。具体领证方式、时间详见《受理回执》。 六、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二次有效签注40元/件。 七、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证大厅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夏季8:30-12:00) 下午 1:30-5:00 (夏季2:00-5:00 ) 咨询电话:023-63961944 监督电话:023-63962000 网址:www.cqg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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