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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重庆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办法
来自: 时间:2005年01月11日
(一)2005年夫妻团聚类赴香港定居分数线(除广东省) 182.6分,即2000年12月31日之前夫妻分居。 (二)2005年夫妻团聚类赴澳门定居分数线(除广东、福建省) 182.6分,即2000年12月31日之前夫妻分居。 (三)2005年其他各类赴香港、澳门定居分数线 1、未成年人投靠亲属类:16分,即凡未满18周岁 (具体要求见公传发[2003]2896号文件规定),父母均定居香港或者澳门,或者父母双亡、在香港或者澳门有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未成年人。 2、照顾无依靠父母类:6分,即申请人年龄为18-59岁,在港澳地区的父母年龄为60周岁以上。 3、无依靠老人投靠亲属类:16分,即申请人年龄为60周岁以上,投靠在港澳地区的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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