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自: 时间:2004年06月30日 【字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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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分居类赴香港定居分数线
201.1分, 即1999年6月30日之前夫妻分居。
(2)夫妻分居类赴澳门定居分数线
182.7分,即1999年12月31日之前夫妻分居。
(3)其他各类赴香港、澳门定居分数线
A:未成年人投靠亲属类:16分,即凡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以申请时年龄为准。
B:照顾无依靠父母类:6分,即申请人年龄为18-59岁,在港澳地区的父母年龄为60周岁以上。
C:无依靠老人投靠亲属类:16分,即申请人年龄为60周岁以上,投靠在港澳地区的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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