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自: 时间:2004年06月29日 【字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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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渠道
凡常住户口在主城区(渝中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江北区、高新区、经开区)的公民因私事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向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常住户口在其它区县(自治县、市),向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提出申请。
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的,工作单位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地(市)级公安机关辖区的,也可由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60周岁(含)以上或未满14周岁的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旅游的,如暂住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地(市)级公安机关辖区的,也可向暂住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办要求
公民首次申请出国(境),应本人亲自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60(含60岁)以上老人可由其直系亲属代为申请,14岁以下儿童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需委托他人代领出入境证件的,需与受托人一起当面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委托手续。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复印件的,请用A4规格纸张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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